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祥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彩蓮
訴訟代理人 賴永逸
送達代收人 林文良
被 告 統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龍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