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八О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謝燿州
曾震銘
被 告 丙○○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八О六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
月十五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直青
法院
書記官 陳美萍
到場
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
要旨稿
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 官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