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簡字第 180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八О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謝燿州         曾震銘   被   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八О六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 月十五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直青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