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再小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聲請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本
院再審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折合
銀元參萬元,應補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叁佰元及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共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