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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再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小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本 院再審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折合 銀元參萬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元及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共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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