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勞簡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俊良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南勞簡聲
字第一O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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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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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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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捌佰壹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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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柒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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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