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勞簡補字第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葉巧雲
右原告與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
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