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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О七號   原   告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雨   送達代收人 陳延暉   相 對 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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