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О七號
原 告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天雨
送達代收人 陳延暉
相 對 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