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八三號   原   告 台灣銀行總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梁健一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利息起算日「九十年五月二十日」之記載,應更正 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