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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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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   告 仁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台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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