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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賴順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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