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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2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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