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
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