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九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 告 乙○○○住台南
丙○○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分,在本院台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
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