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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О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利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壹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其餘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 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欠繳額加收百分之二,逾期在一個 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欠繳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繳額一倍為限計算之違約 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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