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О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
代理人 楊長利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壹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其餘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
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未滿一個月者,
按欠繳額加收百分之二,逾期在一個
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欠繳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繳額一倍為限計算之
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