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二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捌佰
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
柒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