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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二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    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    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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