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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3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三三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月惠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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