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三三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月惠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