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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3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五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賴順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 二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 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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