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五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賴順源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
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
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