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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3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六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黃麗禎         楊逸麒   被   告 甲○○原名為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右正本證明 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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