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六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黃麗禎
楊逸麒
被 告 甲○○原名為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右
正本證明
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