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蘇錦聰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五四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
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O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高如宜
法院
書記官 李泰吉
到場
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