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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17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送達代收人 黃明玄   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阮世賢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叁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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