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阮世榮
訴訟代理人 盧森南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