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
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關於「余瑞貞」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