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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О二號   原   告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第二項關於簽發本票之時間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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