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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王雪芬         鄭能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信用卡正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被告 得於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消費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 額或以上之款項,餘款應另給付日息萬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如未於每月 約定扣款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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