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或
聲請對被告為
公示送達,經本院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
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各一件在卷
可稽,原告
迄
今未為補正,
爰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