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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或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各一件在卷可稽,原告 今未為補正,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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