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州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及償還
必要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叁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原告為其公司之針車維修保養,約定被告公司針車有問題時
通知原告前往維修,雙方約定每月保養費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不論維修次數)
,若有須換修零件者,則於換修後依實際換修之零件費用向被告請款,請款方式
為隔月請領前一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請款方式為隔月請領前一
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
惟原告
嗣依約請款時,被告竟無故拒付八
十八年四月、五月份之零件費七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