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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7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叁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原告為其公司之針車維修保養,約定被告公司針車有問題時 通知原告前往維修,雙方約定每月保養費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不論維修次數) ,若有須換修零件者,則於換修後依實際換修之零件費用向被告請款,請款方式 為隔月請領前一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請款方式為隔月請領前一 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原告依約請款時,被告竟無故拒付八 十八年四月、五月份之零件費七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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