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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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