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九八六號
上 訴 人 乙○○○○盛偉
訴訟
代理人 莊明章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捌萬參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肆佰壹拾玖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