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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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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小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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