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黃志峰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
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
元,尚欠新台幣壹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廖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