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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0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五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參加原告召集每會三 萬元之互助會二會,被告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第三會)即先標得一會,自八 十六年一月起即未再繳交活會及死會錢,被告死會錢只繳交到八十五年十二月, 距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會期終結時尚有二十四會,計欠原告七十二萬元( 30000*24=720000),本件會單載明被告參加二會,且係被告前來標會,依民法 第七百九條之一及第七百零九條之七第一項之規定,被告自有繳交會款之義務, 依合會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十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該會係訴外人即其父親黃士峰跟會並 標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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