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
壹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柒萬參仟捌佰貳拾點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
壹佰零捌點伍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