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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О五號   原   告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玖拾玖元 ,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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