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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О五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萬玖仟元,折合銀元陸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陸元,折合 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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