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О五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萬玖仟元,折合銀元陸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玖拾陸元,折合
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