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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住台南縣西港鄉崛子頭十七   號)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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