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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   告 廷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隆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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