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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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