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即震旭五金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伍萬,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
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一份+。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法院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