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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即震旭五金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伍萬,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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