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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18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為台南縣關廟鄉鄉長,與原告原為好友,後雙方因故而有 嫌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二人在台南縣○○鄉○○路○段 ○○○巷十之一號邱麗真之住所與邱麗真、程來長泡茶、唱歌時,被告向原告質 問其有無在外說民進黨因台南市及關廟鄉的弊案,此次選舉民進黨一定會倒等語 。原告回稱有,被告竟對原告拳打腳踢,致原告受有左手肘部挫裂傷、左下腹部 外傷、左臉部挫裂傷等傷害,並且造成尿液中有潛血反應,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精神損失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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