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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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