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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О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水成住台南         王明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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