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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倫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蔡炳文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零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柒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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