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甲○○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欣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萬參仟零貳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壹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伍
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