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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7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原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州   被   告 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授權訴外人陳譽仁為代表,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間與原 告就合營投幣式電腦伴唱主機事宜訂立合營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點將家電腦 主機組」十套,安裝於被告之營業處所,該些電腦伴唱機投幣營收所得若未達新 台幣(下同)八千元者,由原告與被告均分所得,若營收所得逾八千元者,逾八 千元部分之所得均屬於被告;另被告亦由陳譽仁代表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向原 告以月租八千元之對價承租「點將家電腦主機」七套。依上開合約,被告應按月 給付租金及合營分配所得,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雙方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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