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壹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元,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
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