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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壹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元,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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