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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一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右原告與被告一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發支付命   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經起訴(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參照)。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貳元,扣除已繳交之   督促程序費用肆拾伍元,原告尚應繳交參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各壹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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