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法院
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