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三號
上訴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
貳仟壹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