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五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厚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乙○○
代 理 人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參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