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將訴外人高慶惠所有
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約定租
賃
期間自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至九十年五月十三日,期間為三年,每月租金二萬
七千元,該租約並經
鈞院公證,
兩造並約定租金匯入訴外人即真正
所有權人高慶
惠於寶島銀行台南分行帳號Z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被告於
租期屆滿後,尚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將九十年四月至六月份之租金八萬一千元匯
入
前揭帳戶,則原告與訴外人即真正所有權人高慶惠間已另成立不定期
租賃契約
,原來租約已
失所附麗,被告不得請求原告
遷讓房屋,
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之規定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請求鈞院將九十年度執字第一O六二八號被告對原
告請求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
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