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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9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將訴外人高慶惠所有 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約定租 賃期間自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至九十年五月十三日,期間為三年,每月租金二萬 七千元,該租約並經鈞院公證兩造並約定租金匯入訴外人即真正所有權人高慶 惠於寶島銀行台南分行帳號Z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被告於 租期屆滿後,尚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將九十年四月至六月份之租金八萬一千元匯 入前揭帳戶,則原告與訴外人即真正所有權人高慶惠間已另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原來租約已失所附麗,被告不得請求原告遷讓房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鈞院將九十年度執字第一O六二八號被告對原 告請求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 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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