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九О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