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九О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