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0
六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法院
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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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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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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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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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叄佰肆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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